幾年前,在報導艾希曼[1]在耶路撒冷的審判時,我談到了“平庸的邪惡”,這不是理論或學說,而是一些非常實際的東西,即大規模的惡行現象,這是不可能的。可追溯到行為者身上的任何邪惡、病態或意識形態信念的特殊性,他們唯一的個人區別可能是異常的膚淺。無論行為多麼駭人聽聞,做事者既不是怪物也不是惡魔,人們可以從他的過去以及他在審判和之前的警察檢查中的行為中發現的唯一特定特徵是完全否定的:不是愚蠢,而是一種好奇的、非常真實的思考能力。他扮演著著名的戰犯角色,就像他在納粹政權下一樣;他接受一套完全不同的規則沒有絲毫困難。他知道他曾經認為自己的職責現在被稱為犯罪,他接受了這個新的判斷規則,就好像它只是另一種語言規則。他在相當有限的庫存短語中添加了一些新短語,只有在遇到它們都不會適用的情況時,他才完全無能為力,例如在他不得不發表演講的最怪異的情況下在絞刑架下,被迫依賴葬禮演講中使用的陳詞濫調,這些陳詞濫調不適用於他的案件,因為他不是倖存者。[2]
考慮到他一直期待的死刑判決,他的遺言應該是什麼,這個簡單的事實他沒有想到,就像庭審中盤問和盤問的前後矛盾和明目張膽的矛盾沒有困擾他一樣。 陳詞濫調、濫用的成語、對傳統的、標準化的表達和行為準則的堅持具有社會公認的功能,即保護我們免受現實的影響,也就是說,抵御所有事件和事實因其存在而引起的對我們思考注意力的要求。 如果我們一直對這種說法做出回應,我們很快就會筋疲力盡; 艾希曼的不同之處是他清楚地知道根本沒有這樣的要求。
這種完全缺乏思考引起了我的興趣。在不僅沒有“基本動機”(如法律所稱),而且根本沒有任何動機,任何特殊的興趣或意願的動機的情況下,作惡,不僅是不作為的罪 (,而且是作為的罪嗎?邪惡,不管我們如何定義它,“決心證明小人”不是作惡的必要條件嗎?我們判斷、辨別是非、美醜的能力是否取決於我們的思維能力?無法思考和我們通常所說的良心的災難性失敗是否重合?強加給自己的問題是,思考的活動本身,檢查和反思發生的任何事情的習慣,無論具體內容和結果如何,這種活動是否可以具有這樣的性質?它“限制”人不作惡? (無論如何,良心這個詞就指向了這個方向,因為它的意思是“自己知道”,一種在每個思考過程中實現的知識。)最後,這不是這些的緊迫性。眾所周知且相當令人震驚的事實是:只有好人才會被良心所困擾,而這在真正的罪犯中卻是非常罕見的現象?良心不存在, 除了沒有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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